【2026年5月5日 記者陳觀時 台北訊】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與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之間的名譽權爭議案,台灣高等法院於今日(5日)做出二審判決。針對翁曉玲指控曹興誠未履行捐贈清華大學1500萬元承諾一事,曹興誠向翁曉玲提告求償4098萬餘元並要求移除言論,高院審理後認定翁曉玲之言論屬合理評論範圍,駁回曹興誠上訴,維持一審敗訴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起因:圍棋對弈與千萬捐款疑雲
本案源於翁曉玲於民國114年間在個人臉書發文,內容溯及1995年時任清大校長沈君山為校募款之往事。文中提及,沈君山與曹興誠曾約定以圍棋對弈募款,每贏一子即捐贈一萬元;沈君山起初誤以為幣別為新台幣,隨後才知是以美金計價。該場對弈最終由沈君山勝出50子,折合約50萬美元(約新台幣1500萬元)。翁曉玲據此指出,根據其掌握之資訊,清大至今疑似仍未收到該筆捐款,進而對曹興誠的誠信提出質疑。
原告主張:查證不足與侵害私領域
曹興誠對此採取法律行動,主張翁曉玲在未經合理查證的情況下,先後於臉書發布虛構言論,抹黑其個人欠缺誠信。曹興誠強調,該筆款項實為清大校方與聯電公司之間透過棋賽募得之資金,並非其個人承諾。此外,曹興誠亦指控翁曉玲後續之言論涉及人身攻擊,包括扭曲其私生活照片以及斷章取義其政治立場,嚴重侵害名譽權與隱私權,故請求高額民事賠償並移除相關網路內容。
法院判決: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具防衛性質
經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法官認為曹興誠身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知名公眾人物,其個人誠信行為與社會利益相關,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翁曉玲針對捐款爭議所發表的評論,雖然辭鋒犀利,但仍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難謂其具備不法侵害名譽之主觀惡意。
至於涉及私生活照片及政治立場之第二次言論爭議,二審法官指出,該評論是在曹興誠先前指摘翁曉玲及學術機構涉及「中共滲透」、「統戰」等言論之後所發表。從對話脈絡分析,翁曉玲之回應具有明顯的防衛性與反擊特質,並非單純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綜合上述理由,高院判定翁曉玲不構成名譽權侵害,裁定駁回曹興誠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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