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7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僅部分條文通過,包括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攤、營養師人數、學校午餐執行秘書由誰擔任及工作內容、學校午餐工作諮詢會及輔導會組成等條文,均因朝野未有共識,全數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由於多項關鍵條文均被保留,民進黨立委一度要求另訂時間討論,但不為國民黨籍召委羅廷瑋接受,最後經表決,朝野同票,主席羅廷瑋裁示保留的條文送院會處理,院會前先進行委員會協商。
初審條文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審條文也明定,學校於學期期間學生到校日,以供應學生午餐為原則;寒、暑假期間,學校得視需要供應學生午餐。
對於學校午餐的供應方式,初審條文規定,學校供應學生午餐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一、自設廚房供應學生午餐。二、由鄰近學校供應學生午餐。三、自設廚房委外辦理學生午餐。四、外訂盒(桶)餐。高級中等學校供應學生午餐,除依前項規定之方式辦理外,並得經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關會議決議,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針對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攤部分,教育部建議另訂辦法,不在本法中規定,但不為在野黨立委接受,條文保留送協商。
至於有關中央層級的學校午餐工作諮詢會,及地方層級的學校午餐輔導會,朝野立委因組成的成員、人數無法達成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學校層級的學校午餐供應會則順利通過。
初審條文規定,學校應召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關會議,辦理學校午餐之飲食教育、食品衛生安全、學生滿意度調查、食材與膳食採購、自設廚房委外採購、廠商稽核及其他學校午餐供應之相關事項;其他組成、評選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1/4以上;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1/3。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關會議委員名單,應公開於網際網路;每學期至少應開會2次。
過去曾為人詬病,營養午餐得標廠商被學校「揩油」,初審條文也規定,學校應以公平公開之程序辦理學校午餐採購,不得要求廠商提供支應學校活動或措施所需之經費,或設備等其他回饋。
審查會也要求,學校午餐經費應專款專用。初審條文規定,學校依規定辦理學校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2個月內公開於學校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或系統。
有關廚房衛生管理部分,初審條文規定,學校應加強廚房及其他餐飲場所之衛生管理,每週應至少檢查廚房及其他餐飲場所1次,並予以記錄;其紀錄應保存3年。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工作。主管機關應會同所在地衛生及農業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1次,並由衛生及農業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與源頭端農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編輯:蘇志宗)1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