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涉京華城等案,以磁振造影檢查為由,聲請8月14日到17日暫時解除科技監控。高院詢問他的醫師得知目前沒有檢查急迫性,裁定駁回,可抗告。
沈慶京主張,因磁振造影檢查需要,經三軍總醫院排定於民國115年8月15日上午9時至該院放射診斷部報到,請求准予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於檢查前一日,即8月14日至指定處所進行拆除,再於8月17日安裝。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沈慶京因涉犯圖利罪等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雖有羈押的原因,但尚無羈押必要,高院自5月25日起限制他出境、出海,並命令他接受電子腳鐶及個案手機報到的科技監控至11月23日。
合議庭認為,依醫院的檢查單可見,並非有急迫性需治療的疾病,另以電話向沈慶京主治醫師查詢病情,醫師說明沈有健康問題需要做檢查,沒有其他替代方式,目前沒有檢查的急迫性,今年底前檢查應該沒有問題等語。
合議庭審酌,卷內尚無相關事證可認沈慶京如未立即施予磁振造影檢查,恐將延誤病情評估及後續治療時機,難以認定有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的迫切必要性,聲請暫時解除科技監控為無理由,27日予以駁回。如果沈慶京有特殊情狀或緊急事件,仍可向高院聲請暫時解除。
本案源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等4案,今年3月26日判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有期徒刑17年;其餘被告中,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沈慶京判刑10年,其餘6名被告分別判刑1年至6年6月不等。檢方及柯文哲、沈慶京等7名被告均提起上訴。
高院依刑事分案實施要點,5月25日以電腦抽籤方式辦理分案,抽中謙股呂寧莉擔任受命法官。本案合議庭配置,審判長為善股庭長邱滋杉,陪席法官為戌股劉兆菊。高院就科技設備監控部分,於5月25日換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編輯:蕭博文)1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