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5日電)台糖拒收中聯粗膠原油未通報,遭外界質疑為何南僑挨罰。衛福部長石崇良今天強調,現行原料無通報義務,新增粗油等苯駢芘標準有實務困難,若需要可討論加嚴通報機制。
中聯「大豆沙拉油」致癌物苯駢芘超標,波及下游業者上千家。台中地院指出,台糖今年5月已通報中聯油脂311號油槽原料油檢驗不合格,外界質疑如果南僑因延遲通報遭台北市府開罰,台糖作法跟南僑一樣,為何高雄市府未罰。
石崇良曾說明,台糖與南僑事件並不同,南僑取得的是「最終食用油產品」,不是原料,檢驗結果超過苯駢芘法定2.0 ppb標準遲遲未通報,經台北市衛生局調查後,已依法裁罰新台幣300萬元,2案性質不相同。
至於台糖則是依照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制度,對原料訂有自主驗收標準。石崇良指出,當時台糖檢驗發現粗油超過自行訂定允收標準,立即拒收,改採購另一批原料,且高雄市衛生局調查後同樣確認,苯駢芘超標檢驗結果是針對「粗膠原油」,而非最終食用油,無強制通報義務,也無違反現行法規。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曾補充,台糖拒收的中聯粗膠原油是未精煉粗油半成品,無法供人食用,不符合食品定義。雖粗膠原油是可能投入生產的原料,但台糖依據合約拒收苯駢芘超標者,該批粗膠原油未進入產線,就不屬於產品定義,不具通報義務。
「假設台糖當初未拒收,而是在收貨後,才發現粗膠原油異常。」王德原指出,此時台糖就具通報責任,這就是中聯案事件裡,台糖與同樣是下游業者的南僑,兩者差異之處,南僑從中聯購入的油品已經進入加工產線、做成產品,發現異常卻未主動通報,就違反通報義務。
今天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油品專案報告上,國民黨立委邱鎮軍質詢時指出,食藥署公布的中聯4到6月30批次產品,未見311油槽,台糖是國營事業卻「知情不通報」,經濟部、衛福部還護航說是好寶寶,實際影響恐遠超過對外公布數字。
石崇良數度說明,「通報義務來自所訂定的標準」,現行苯駢芘標準適用對象是最終上市食用油產品,並非製程半成品或原料,包括黃豆等原料也沒有相關標準,台糖5月15日驗出超標者為「粗膠原油」,屬於製程原料,而非最終食用油;若為不得檢出、不得添加者,當然一定要通報。
民進黨立委黃秀芳詢問粗膠原油等原料是否可能制定相關標準。石崇良回應,「這會造成實務上很大困難」,若粗膠原油階段驗到超標,後續製程可降低80%,但若超標就停工,恐衝擊油品產量,且台灣仰賴進口黃豆製油,主要是透過製程去控制。
石崇良重申,苯駢芘不是外來添加,而是製造過程中因溫度變化等因素產生,製程控制好,即可產出達到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未來如台糖等類似狀況是否需通報,若各界認為需要擴大通報義務,需制定更嚴格的通報機制,後續修法可以討論。(編輯:李亨山)1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