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6日電)公務員赴陸探親必須向所屬單位遞交申請表,附件得附上在陸親友名單與在陸聯絡電話。陸委會表示,這是政府必須知道的資訊,沒有太過侵犯公務員個人隱私。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今天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
現行規定要求,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必須向所屬單位遞交赴陸申請表。
倘若赴陸為探親事由,必須附上在陸親友名單與在陸聯絡電話;倘若為旅遊事由,必須附上行程表。有公務員認為,申請赴陸所要求的附件涉及過多個人訊息、私人資料,甚至被要求報上親戚名字,感到個人私領域被侵犯。
梁文傑回應,公務員赴陸必須遞交申請表,因為需要告假。倘若是探親事由,當然應該提供在陸親友名單、在陸聯絡電話;若為前往旅遊有行程表,也必須加以提供;若去參加會議,必須提供會議邀請函或相關資料,這是目前的要求。
梁文傑認為,這些要求還算妥適,沒有太過侵犯公務員個人隱私,「那只是我們需要知道、必須要知道的一些資訊而已」。(編輯:廖文綺)1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