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7日電)張男被控113年7月間酒駕追撞自行車,造成騎士死亡,案件經國民法官參審;因張男符合自首、已和解賠償並完成修復式司法,嘉義地院判2年8個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張男曾因酒駕案件,經嘉義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間確定。他又於113年7月7日酒後駕車,於同日清晨,因酒後注意力下降,向右偏行,自後方撞擊騎乘三輪自行車、行駛在機慢車道的劉姓婦人,劉婦經急救仍傷重不治。張男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9毫克。
嘉院表示,這起案件進行國民法官參審,國民法官法庭考量張男於事故後,第一時間報案並坦承為肇事駕駛,符合自首,依刑法可減輕其刑。另審酌張男曾因酒駕經緩起訴,卻未汲取教訓,並無情堪憫恕情形,不酌量減輕其刑。
嘉院說,國民法官法庭參酌張男案發後,立即借款將約定新台幣180萬元均賠償給被害人家屬完畢,且於喪禮期間,張男每天至靈堂前上香,並對返台就學的被害人家屬提供適應台灣教育協助,被害人家屬感受到張男誠意,願意給改過自新機會。
嘉院表示,這起案件進行修復式司法,讓張男與被害人家屬在安全、專業的環境下多次對談,於對談後,被害人家屬能理解、原諒張男行為,張男也始終承擔案件責任,雙方關係已修復。
國民法官法庭參考張男教育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家庭環境及品行、再犯防止可能性等量刑因子,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編輯:林恕暉)1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