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為強化犯罪打擊及金融秩序維護,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將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列為洗錢防制法特定犯罪範疇,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可適用洗錢罪處罰。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增訂特定犯罪規範、強化實質受益人透明度,以及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同業、異業照會機制等;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增訂特定犯罪規範部分,草案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犯罪增列為洗錢罪的特定犯罪,同時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將虛擬資產服務法第48條第1項之罪一併納入,包括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使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可適用洗錢罪處罰。
草案也參考國際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的法律定義,涵蓋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由他人代為交易的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具體審查及辨識方法。
另為接軌國際,草案也將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現行「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名義持股股東」,使規範範圍與國際標準一致。
草案為強化跨部門洗錢防制合作,增訂相關公務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取或查詢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受處罰鍰的相關資訊。
為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草案也建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得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為同業及異業照會提供相關資訊的機制,不過照會的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範圍、項目、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將由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且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意見。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洗錢防制工作為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基礎,隨著犯罪手法及資金移轉方式快速變化,相關法制也必須依國際標準及實務需求持續精進,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須儘速完成後續子法及配套措施,並持續強化跨機關合作與資訊共享。(編輯:翟思嘉)1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