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周玉蔻、蔡玉真涉誣指張淑娟為蔣孝嚴緋聞女主角,一審各判1年6月。高院認定周玉蔻為案件發動及主導者,今天改判9月、不得易科罰金;蔡玉真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認定,周玉蔻、蔡玉真均犯刑法誹謗、散布文字誹謗及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法從重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國民黨提名蔣萬安參選,周玉蔻、蔡玉真談及蔣萬安父親蔣孝嚴過往緋聞事件,並將張淑娟指為緋聞女主角。
高院指出,周玉蔻於111年9月22、23日在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個人臉書發表言論,指稱晶華酒店訂房部人員確認張淑娟為蔣孝嚴婚外情緋聞女主角,並稱張淑娟逼迫蔣孝嚴離婚、為攀附權貴嫁人,以及利用特權任職華航1個月即飛國際線等。
蔡玉真則在個人臉書及節目中指稱,晶華酒店訂房部人員確認張淑娟就是向晶華酒店訂房的緋聞女主角,另稱張淑娟任職華航後未依內部規定、1個月內即可飛國際線,以及擔任空服員時因工作狀況不佳遭座艙長督導等。
高院指出,一審量刑明顯偏離過往相同罪名案件多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的量刑行情,卻未說明嚴重偏離理由;此外,周玉蔻是案件發動及主導者,蔡玉真則是在周玉蔻散布不實訊息後附和,犯罪情節明顯較輕,一審卻判處相同刑度,有違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高院審酌,周玉蔻、蔡玉真均為資深媒體從業人員,閱聽者眾且具相當社會影響力,本應善盡查證義務,卻利用部分客觀事實,夾雜不實或未經合理查證內容,以時間錯置、資訊拼湊及扭曲脈絡方式形成特定敘事,造成張淑娟名譽、隱私等人格權重大損害。
高院認為,周玉蔻為案件發動及主導者,事前逐日在節目鋪哏、預告,逐步鎖定張淑娟,在張淑娟知情表示提告後仍未停止,加上先前有誹謗前科、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其行為責任不應科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因此判刑9月。
至於蔡玉真,高院考量她屬事後附和,犯罪強度較周玉蔻低,犯後曾坦認己過並透露悔意,案發後關閉臉書、退出新聞媒體工作,因此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李亨山)1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