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麻醉科醫師林朝順涉趁女病患腸胃鏡檢查後、麻醉藥效未退時猥褻,被害女子提告求償。高院今天判林朝順應賠心理諮商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118萬2000元,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被害女子主張,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在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進行無痛胃鏡及大腸鏡檢查,由時任麻醉科醫師林朝順施以中深度鎮靜。
女子主張,檢查結束後,她躺在恢復室病床,當時麻醉藥效尚未消退、處於不知且不能抗拒狀態,林男卻以手指觸碰她的下體,侵害性自主權,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
女子因此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預計接受為期1年、每週1次的心理諮商,每次費用3500元,共需18萬2000元,加計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向林朝順求償共118萬2000元。
高院合議庭認定,林朝順於案發後接受北醫相關人員訪談時,均曾承認在女子麻醉藥效未退、不能抗拒之際有相關行為,北醫之後召開說明會時,也曾向女子說明相關情形,足認女子主張有據。
合議庭指出,林朝順的行為屬故意不法侵害女子性自主權,造成女子精神上重大痛苦,因此女子請求心理諮商費18萬2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118萬2000元,均屬有據,駁回林朝順上訴。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
刑事部分,一審認定林朝順趁女子接受腸胃鏡檢查後,麻醉藥效未退、不能抗拒之際,以手指觸碰女子私處,依乘機猥褻罪判刑1年2月。
案件上訴後,高院今年5月認為,林朝順身為醫師,利用病患意識不清之際犯案,侵害醫病關係信賴基礎,且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駁回上訴,維持1年2月刑度。林朝順不服提起上訴,目前刑事部分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編輯:李錫璋)115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