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6日電)謝文雄於新北市土城區殺害妻子與小姨子,一審遭判無期徒刑,判決指據憲判8意旨殺3人以上才符死刑要件;新北地院今天說,事證無法證明預謀連續殺人等,依憲判8意旨無從判死。
謝文雄去年7月開車尾隨共乘機車的妻子及小姨子,在街頭追撞2人,再持廚刀及鋁棒下車當街砍殺2人致死。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年8月經審理,認定不符「犯罪情節最嚴重」死刑要件,判處謝文雄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完整判決書日前公開,合議庭認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就犯罪結果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的「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概念,即單就殺害人數而言須達3人以上才該當死刑,謝文雄也非殘忍殺害兒童、老年人、懷孕者或身心障礙者,認定不符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
判決內容引發討論,新北地院下午說,判決是依憲判8判決要求、以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評議,即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2/3以上同意門檻,並考量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證明謝文雄在預謀階段就有連續殺人計畫,不符「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
新北地院表示,檢察官未能證明謝文雄有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也未舉證證明欠缺更生教化及再社會化可能,依憲判8判決意旨,無從對被告所犯殺人罪科處死刑。(編輯:李明宗)115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