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21日電)外界高度關注的Grab併購foodpanda(富胖達公司),公平會今天委員會議審議後進行表決,3位委員認為應予禁止,1位委員認為應附加負擔不禁止,另1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最終以4大理由禁止結合。
Grab經營外送平台、叫車平台及數位金融服務業者,目前於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提供服務。Grab今年6月16日提出完整申報資料後,公平會正式受理。
公平會說明,台灣外送平台目前由foodpanda及Uber Eats兩大平台主導,呈現「雙占」的市場結構,雖然此案參與結合事業Grab與富胖達公司彼此並未在台灣市場直接競爭,但結合完成後,Grab將取代富胖達公司進入台灣市場,成為UberEats主要的競爭對手。
然而,公平會指出,UberEats的母公司Uber持有Grab約13.1%的股份,Uber執行長過去還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的互動及商業合作;公平會認為Grab與Uber之間的股權連結、董事兼充及商業合作歷史,將降低Grab未來與UberEats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點出4大理由,分別是降低UberEats積極競爭的誘因、降低Grab積極競爭的誘因、過往行為紀錄及互動方式增加協調風險,以及缺乏抗衡力量破壞協調行為的維持,認為此案具有顯著競爭疑慮。
公平會說明,Uber持有Grab股份,Grab盈餘增加時,Uber也能從持股中獲得利益,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UberEats如果透過降價、提供更多優惠等方式與Grab搶生意,雖然可能增加自己的營收,卻也可能減少Grab的獲利,間接影響Uber的投資利益。尤其結合後,Grab與UberEats為台灣餐飲外送平台市場中彼此最緊密的替代選項,Uber與Grab股權連結,進一步降低UberEats積極競爭的誘因。
Grab方面,雖然Grab採行雙重股權架構,Uber表決權僅占3.9%,無法直接決定Grab的競爭決策,不過Uber對Grab的持股關係會改變彼此的互動策略,並調和彼此利益,更容易發展出利害與共的關係,降低Grab積極競爭的誘因。
公平會指出,2018年Grab受讓Uber在東南亞市場業務時,雙方就曾有在知悉或至少應當知悉該交易違反競爭法的情況下,仍共同選擇以難以回復原狀的方式實施交易。Grab與Uber多年來在其他市場的既有互動關係,對彼此的經營方式及市場策略相當熟悉,更容易預測對方下一步會採取什麼行動,增加雙方減少積極競爭、相互配合的協調風險。
公平會認為,台灣餐飲外送平台市場存有高度的參進障礙,經營外送平台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還得同時吸引足夠的餐廳、外送員及消費者,新業者很難在短時間內進入市場與既有業者競爭,餐廳及消費者也缺乏足夠的力量制衡大型外送平台,不足以消除前述協調行為的風險。
公平會強調,台灣的外送平台已屬高度集中市場、具有網路效應、市場進入障礙高,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參進市場,在上述競爭條件下,必須進一步降低Uber對Grab的持股比例甚至出清股份,才可降低或消除結合後Grab與UberEats協調行為的風險。
公平會發言人辛志中表示,公平會多次與申報人就可能的結合矯正措施進行討論,申報人也提出包括稀釋持股、限制Uber人員兼任Grab董事、限制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承諾措施,不過,公平會評估認為,這些措施無法確保實際上能夠有效執行,也仍不足以有效化解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決議認為,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申報人所提承諾措施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無法以附加條件或負擔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結合。(編輯:潘羿菁)115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