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四法2(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打詐新四法上路,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檢察官的角色不再只是積極嚴查犯罪,也應積極協助被害人,督促被告在偵查中還錢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輕判,讓被害人迅速獲得補償。
黃謀信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指出,打詐新四法於8月2日經總統公布生效施行,規範各部會應從源頭管理打詐;檢察官打詐工作重點則有2個,分別是嚴懲詐欺犯罪的加害人以及保護詐欺被害人。
黃謀信說,法務部主責懲詐,但詐欺案件到檢察官手上其實已是末端,僅負責追訴犯罪,詐欺的發生應要溯源管理,源頭則分別在金融、電信或是網路。
他說,如果前端管理好,後端案件就會少,因此打詐不是只有從後端打詐,從源頭就該打詐,而這次打詐專法就規範各部會應從源頭管理打詐。
黃謀信指出,在嚴懲查緝部分,過去常有查緝工具不夠、法律威嚇性不夠、判決太輕等爭論,但這次打詐專法一次解決全部問題,加重詐欺犯罪刑責,並就科技偵查、通保法及洗防法部分,提供查緝詐欺的法律工具,以前不能用GPS、M化車,現在法律都規定可以了。
黃謀信談到,現在各地檢署最多的案件還是詐欺,檢方打詐人力部分現已補充檢察官助理職位,第1波150人、第2波100人;此外,為了打詐,檢察機關其實已投入很多預算經費,購買許多打詐的相關設備及工具。
黃謀信舉例,打詐工具包括虛擬資產的溯源工具或者科技工具,另外針對查扣的虛擬資產,也已在台灣高檢署建置「檢察機關扣案虛擬資產監管系統平台」,妥善保管扣案虛擬資產,新北、台中地檢已陸續匯入泰達幣、比特幣等,折合共新台幣4億多元。
黃謀信指出,打詐新四法上路,檢察官已經有法律工具、查緝工具,也補充人力,因此檢察官就要利用工具,集中追緝共犯並溯源逮捕集團首腦,而不是只抓個小車手。
保護被害人部分,黃謀信說,已經給檢察官比較容易追查的法律工具,若證據足夠判斷金流某一筆是哪一名被害人匯款,不一定要等到案件偵結,就可以先把錢發還被害人,如果是複雜案件,就可能要等到案件判決定讞,交由檢察官執行才會發還款項。
黃謀信說,台灣高檢署正在推動一個計劃,即偵查期間檢察官就介入,詢問被告要不要把錢還給被害人,雖然沒有扣到被告的犯罪所得,但促使被告願意在偵查中還錢,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是案件起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請求輕判,如此一來對被害人而言,可以迅速獲得補償。
台灣高檢署日前公布,經統計自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7月底,和調解件數為8751件,和調解金額為新台幣19億7356萬元。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統計112年間,民眾遭詐欺總財損金額則為89.44億元。
黃謀信表示,打詐新四法施行,檢察官的角色不只是積極嚴查犯罪,也要在偵查中去填補被害人的損害,這二項都是很重要的工作。(編輯:蕭博文)11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