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6日電)賣豬肉的廖男為求前員工林女回來幫忙,到林女上班的小吃部「堵人」至凌晨,駕車撞倒林女害骨折,再強拉上車載回住處,遭南投地方法院依妨害自由判刑5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在黃昏市場設攤賣豬肉的廖姓男子曾僱用林姓女子幫忙,後來林女離開,廖男為求林女回來工作,於民國110年1月25日駕車到南投市林女工作的小吃部消費,並要求回豬肉攤幫忙工作。
林女堅持拒絕,但廖男不罷休,執意要帶林女回住處,當天深夜在小吃部外等候林女下班,隔天凌晨林女見廖男等候「堵人」而驚嚇不知所措,店內女同事擔心林女安全,因此駕車載林女回家,廖男駕車一路尾隨並加速衝撞林女同事車輛,使車輛無法前行。
判決指出,廖男見林女仍在車內,隨即下車爬上引擎蓋,徒手拔斷雨刷並打破前擋風玻璃,林女為避免廖男繼續砸車就下車逃跑,廖男見狀再駕車衝撞林女,導致林女多處骨折及撕裂傷倒地,廖男不顧林女抗拒強拉上車載回南投市住處,剝奪林女行動自由。
法院指出,被告廖男有多次前科,品行極不佳,審酌廖男與林女就傷害部分調解成立並賠償新台幣30萬元而撤回傷害罪告訴、在黃昏市場賣豬肉月收入約40萬元、需扶養未成年子女等量刑事項,依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編輯:郭諭儒)11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