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4日)陳姓男子去年10月間颱風天騎機車經嘉義縣高鐵大道,撞到傾倒路樹受傷,向管理公路機關請求國賠;嘉院今天宣判,雖然路樹管理有欠缺,陳男也有過失,判賠25萬餘元。可上訴。
陳男去年10月5日凌晨下班後,騎機車沿高鐵大道往嘉義市方向,在行經4.7公里處,與傾倒路上的路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男左側肩胛骨骨折等傷害,陳男向管理機關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請求國家賠償。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嘉義縣去年10月4日及5日因小犬颱風停班停課,但事發路段前後100公尺,當時並無其他樹木折斷情形,則本件事故發生時風速風力,並不至於造成樹幹折斷,因此,路樹樹幹折斷,應是樹幹腐蝕造成,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的路樹管理有欠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陳男於當日凌晨騎機車返家,當時嘉義縣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自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提高警覺,事發路段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有照明,視距良好,陳男就本件事故發生也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過失,應負擔一半過失責任。
嘉院指出,陳男請求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給付醫療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看護費等,計為新台幣50萬8000多元,因雙方都有一半的過失責任,因此,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應給付陳男25萬餘元。(編輯:郭諭儒)1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