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3日電)李姓遊覽車司機被控去年6月間行經嘉義縣東石鄉道路時未減速,與機車碰撞,騎士黃女右眼失明,司機被起訴,嘉院認雙方有過失且未和解,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遊覽車司機李姓男子於去年6月26日下午行經嘉義縣東石鄉黎明三路與觀海三路無號誌交岔路口處時,因未減速慢行即貿然前行,與騎機車的黃姓女子發生碰撞,造成黃女肝臟撕裂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顏面骨等多處骨折傷害。
嘉院表示,強大撞擊力道也造成黃女的右眼永久性視力損傷,屬於重傷害,嘉檢偵結,依重傷害罪嫌起訴李姓司機。
嘉院指出,經事故鑑定肇事責任歸屬,黃女騎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因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李男駕駛遊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為肇事次因,雙方都有肇責。
嘉院審酌李男駕駛遊覽車上路,本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而與騎機車的黃女發生碰撞肇事,造成黃女嚴重減損原有的一目視能,增加日常生活諸多不便,因此承受相當身心痛苦。
嘉院惟念及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且考量李男與黃女都有肇責,以及李男有和解意願,但願意賠償金額與黃女請求的金額仍存有相當差距,以致雙方未達成和解,同時未能徵得黃女的諒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謝雅竹)11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