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士院審理中國籍阮姓男子駕快艇偷渡抵台案,因阮男以在台有親戚、有交保能力為由,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合議庭認為,阮男具有逃亡能力,仍有羈押的必要,昨天裁定駁回其聲請。
阮男疑因言論問題遭中國限制出境,6月8日晚間自中國福建省駕駛快艇出發,隔天上午9時許駛入淡水河渡船頭碼頭,遭海巡署送辦;士林地檢署9月18日依違反出入國及移民法起訴阮男;目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由於阮男在押,阮男日前向士林地院聲請具保停押,他主張有親戚在台,可為他提供居所及擔保,他也可以自行繳納保證金,無逃亡動機、羈押必要。
合議庭認為,阮男罪嫌重大,在台無財產、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且其可自行駕船橫渡海域非法入台,顯有逃亡能力;即便阮男辯稱其在台有親戚,仍無法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有羈押的必要,因此昨天裁定駁回其聲請。(編輯:張銘坤)11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