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7日電)嘉縣義竹鄉公所建設課長曾培原涉及光電弊案,向業者要求分包工程、索紅包被起訴;嘉院審酌曾男坦承犯行且未從中實際取得財物或犯罪所得,判處3年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曾培原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擔任義竹鄉公所建設課長,綠能公司在當地龍蛟村草湖地區開發漁電共生二期工程,並將工程統包予其他公司施作;工程B4區(特定專用養殖區養殖用地)未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開工許可,卻於去年5月間整地及施作基樁,違反區域計畫法使用管制規定。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曾培原於去年11月、12月間,已知悉違規情事,未依規定勘查或告知相關機關處理,反而邀約綠能公司謝姓業者見面,2人於去年12月間見面,曾男向謝姓業者要求分包承攬部分工程。
曾男及謝姓業者又於今年1月間見面,曾培原續向謝姓業者索要新台幣2萬元至3萬元紅包,以及分包部分工程,藉此護航工程順利施工的對價,不過,經謝姓業者等人商討後拒絕,或以選舉過後再處理等藉口搪塞曾培原。
檢調接獲檢舉,曾培原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經搜索,傳喚曾男到案,並依法起訴。
嘉院指出,考量曾男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就案件犯行並未實際取得任何財物或犯罪所得,依規定減輕其刑;另審酌曾男於偵訊、審理訊問均坦承犯行,且有別於透過地方或政治勢力向廠商索要鉅額財物或不正利益,因此,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嘉院表示,曾男身為公務員,卻貪圖私利,利用使用執照審查作業、協助現場土方回填情形勘查及專案管理巡查機會,未依法舉報不法,反而向業者要求分包工程、索2萬元至3萬元紅包,所為實在不可取,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編輯:陳仁華)1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