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今天宣判,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違憲。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經院會決議明確授權,調查權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制約。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7月19日裁定部分規定暫停適用,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職權修法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大法官先前在釋字第585號中揭示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不得逾越其憲法職權範圍,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的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必要的必要事項,始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涉及其他憲法機關部分,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限制。
憲法法庭表示,本判決對釋字第585號進一步補充解釋,認為立法院的憲法職權不得概括委託其內部委員會行使,且調查委員會就調查權行使的重要事項,尤其調查目的、事項範圍與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的要件與範圍等,均應經院會決議明確授權。
另外,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制約。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均非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的事項範圍。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成員也不得為調查權行使的對象,且不負有協助調查權行使的義務。
憲法法庭指出,立院調查權的文件、資料調取權是針對政府部門所行使的權力,行使對象須為立法院有監督權的政府機關及其實質指揮監督的組織。除了調閱文件原本、影本,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外,調閱文件的複本、繕本,也應由立法院會決議,調查委員會無權自行決議調取。
在詢問權方面,涉及課予政府人員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的協助調查義務者,其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均須經院會議決。但人民對立法院並不負有配合其職權行使的憲法義務,要求人民出席調查程序提供證言,及提供資料、物件,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
憲法法庭認為,合憲的作法,應該是以法律明確規定其義務內容、範圍及義務排除事由等重要事項,且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擬詢問相關政府人員與人民者,應經立法院院會的決議,且其人民出席調查程序為證言的義務範圍,也應由立法院院會以決議明確定之。且出席作證的人民應享有不低於各類訴訟法所定關於證人與鑑定人權益的保障,並應享有偕同律師或專業人士出席的權利,毋須經主席同意。
憲法法庭表示,政府人員或人民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調查程序作證,致妨礙調查權的行使者,並非不得以法律明定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對之科處罰鍰。
而人民出席調查程序作證,固然應該要據實陳述,但如果於調查程序中,就特定事項主張有拒絕證言的權利而拒絕證言,或調查委員會認其證言有虛偽不實情事,導致生爭議者,立法院不得逕行對之科處罰鍰,其爭議仍應由立法院循適當的司法途徑起訴解決。
關於機關間平行調查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調查權作為各憲法機關行使其職權的輔助性權力,其功能與目的不同,並非不得平行行使,原則上不生相互排斥問題。但兩院先後就同一事項行使調查權時,應審慎衡酌行使調查權的必要性,並避免過度干擾相關機關或人民。
此外,相關機關反對立法院就特定事項行使調查權,致生權限爭議時,應盡可能協商或循其他適當憲法途徑處理。協商未果者,立法院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不得逕為行使調查權。
憲法法庭認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調查權部分條文與憲法要求不合,均違憲。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調查事項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應停止行使調查權。立法院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的事項,均不得行使調查權。(編輯:吳協昌)1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