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6日電)接軌國際趨勢,經濟部預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製成SRF排除在躉購費率獎勵外。能源署表示,未來只要環境部與業者提供設置成本資料,將在汽電共生費率中新增燃料別為SRF費率,以維持一定的廢棄物處理誘因。
固體再生燃料(SRF)精髓在於轉廢為能,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廢棄物」為再生能源類別之一,SRF即適用此類躉購費率獎勵,但SRF製造廠品質參差不齊,恐排放出戴奧辛,也因此,SRF屢遭質疑為假綠能。
為接軌國際生質能趨勢,經濟部日前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製成的固體再生燃料(SRF)排除在獎勵補助外,修法後僅生物質部分納入再生能源範疇。
所謂生物質,指的是來自產業生產或加工等製程,其主要成分是由生物質所構成、且可供發電的物質,例如廢紙漿、木屑等。
能源署表示,未來環境部針對燃料管理將區分3種態樣,包含固體生質燃料、SRF及其他廢棄物衍生燃料;其中,使用固體生質燃料(如木顆粒)需100%為生質料源,將適用生質能躉購費率,每度2.8至7元不等,至於SRF及其他廢棄物衍生燃料因含塑料成分,國際定義非屬再生能源。
不過,若是正在申設程序中SRF案件,不受再生條例修法影響,可維持適用原來「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躉購費率每度3.9元。
能源署指出,新規定實施後,設置新SRF電廠,可循合格汽電共生規定,售電給台電公司,目前價格採「時間電價連動費率」;如依焚化廠運轉模式估算,每度電約2.6元。未來如環境部或SRF業者可提供設置及營運成本詳細資料,能源署即會在汽電共生費率中,新增燃料別為SRF的費率。
根據環境部資料,目前全台共66家SRF業者,包含48家製造廠、18家使用廠,製造廠大多屬中小型企業,以處理性質較單純的再利用類廢棄物為主。官員指出,修法後,部分不符要求的SRF製造廠將自願退場,估有10多家。
至於使用廠以大型企業為主,造紙業是最大使用者,使用量占全國總量逾8成,但主要仍使用煤炭作為主燃料,SRF混燒比例僅17%。(編輯:張均懋)11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