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5日電)前桃園市警察局八德分局曾姓副所長追緝酒駕朝車輛開槍,不慎打死女乘客。桃園地方法院依據彈道重建報告,認定當時是朝輪胎射擊而非乘客,用槍時機符合規範,判處無罪,可上訴。
時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的曾姓副所長民國109年3月27日晚間開車巡邏,盤查酒駕的吳男轎車時,遭吳男開車衝撞,曾姓副所長因此對吳男轎車連開5槍,其中2槍擊中後座楊姓女子左側大腿、小腿及後背,楊女送醫後不治,曾姓副所長被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曾姓副所長主張,吳男當時拒絕停靠路邊接受攔查,還驅車加速逃逸,嚴重危害不特定路人生命、身體安全,因此持槍朝車輛下方輪胎處射擊,符合規定,並無過失。
經法院勘驗警車行車記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認定吳男當時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
法院也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攝錄開槍畫面,並依據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認為曾姓副所長射擊的子彈均是向下角度射擊,射擊目標並非於位於水平線附近的駕駛或乘客,而是車輛輪胎,使其喪失動力。
法院認為,曾姓副所長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及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並無過失,日前以不能證明曾姓副所長犯罪為由,判處無罪。
吳姓駕駛部分,法院考量吳男坦承犯行,審酌他酒後駕車、罔顧公眾往來交通安全,衝撞警車破壞公共秩序,日前依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妨害公務執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