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1波工傷求償案,其中222人求償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天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新台幣1.7億餘元,本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RCA員工關懷協會於民國93年替受害員工及家屬提出第1波民事訴訟,俗稱RCA一軍;最高法院107年間判RCA等4家公司賠262人共新台幣5億多元確定,另將其他246人求償案發回高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09年3月宣判,24人獲判賠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因程序問題或無外顯疾病而未獲判賠;246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11年3月間宣判,24人獲賠5470萬餘元確定,其餘222人再次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天做出更二審判決。(編輯:蕭博文)11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