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Close this search box.
社會

鍾文智案裁定惹議 法務部:持續精進科技監控作為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及科技監控安排專題報告。司法院表示,略式裁定非通用的用語,仍須送達才生效力。法務部指出,科技監控開案數逐年增加,持續強化硬體系統。

鍾文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後棄保潛逃遭檢方通緝。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去年10月未延長科技監控、僅加保新台幣2000萬元,未製作裁定書公告與送達等,引發爭議。檢方主張未收到裁定書,而無法抗告。高院合議庭直到今年3月28日以略式裁定公告上網。

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等率所屬相關單位,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司法院報告指出,法院裁定得以口頭宣示、筆錄記載或書面製作等方式進行,書面部分無法定格式,即法院得依其訴訟程序需求決定形式,因此製作裁定書非法院裁定的唯一方式。

對於外界關注的「略式裁定」,司法院指出,略式裁定於實務或學界並非通用的用語,似乎意指「裁定書無固定的格式」,但其確實意涵為何,仍待探求。

不過,司法院強調,雖未要求裁定書的固定格式,仍須經由當庭宣示或送達,才對外生效,當事人可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救濟,即略式裁定的法定程序與一般裁定無異。

另方面,目前的科技監控載具有電子手鐶、電子腳鐶、個案手機及居家讀取器等4種;科技監控處分命令包含預防逃匿、禁止進入、禁止離開、禁止騷擾接近、電子報到等5種,依個案交互使用。個案指揮的部分,偵查中由檢察官指揮,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

關於科技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的標準,司法院指出,須評估被告是否具高度逃亡風險,如刑度、年齡、身體狀況、資力、在國外有無親友接應等,並由承審法官依個案情節,本於法律確信獨立審判。

法務部則說明,當監控期滿不再續監時,只須由法官在審判系統、檢察官在案管系統內操作監控平台,通知監控中心期滿拆機即可,並非以裁定通知拆機。

根據法務部報告統計,科技監控開案件數逐年增加,110年2件、111年9件、112年30件、113年97件,今年3月31日止為80件,共計218件。

為強化相關策進作為,法務部指出,已提出多項精進措施,包括強化硬體設備、優化資訊系統及告警觸發條件、簡化告警通報流程、建立專責人員與持續強化教育訓練。

司法院表示,持續精進改善措施,以確保公開透明的司法,兼顧程序正義,並實踐司法可問責性。法務部指出,持續強化硬體設備並優化資訊系統,以兼顧防止被告逃亡和保障人權。(編輯:李錫璋)1140410

Related Posts

1 of 2,037

Leave A Reply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