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4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青年基本法草案,對於青年的定義及年齡範圍、是否納入18歲公民權、是否設立青年發展基金,朝野立委仍有不同意見,無法達成共識,最終4條條文保留,送交院會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青年基本法草案,行政院版共28條條文,審查會經過一整天討論後,增訂2條條文,4條條文保留,其餘照行政院版本或經朝野立委修正後通過。
審查會一開始,對於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上午舉行記者會質疑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讓草案躺了3個月,會議主席、立委林宜瑾指出,過去大家費心神構思條文與行政機關溝通時,從不見民眾黨蹤影,直到院版條文5月出爐,民眾黨版本6月才提出來,且多處都參考政院版。
一番爭論後,審查會才恢復開會,但進入到有關青年定義的第2條,審查會再度卡住。
政院版對於青年的定義是18歲以上35歲以下,朝野立委有的版本是放寬到45歲,也有主張降低到15歲或16歲。最終沒有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
程序進到第4條的青年事務執行,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提案增訂第4之1條,讓年滿18歲國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她表示,雖然上次18歲公民權選舉權公投的同意票很多,卻無法通過門檻,現在既然要訂定青年基本法,就不要再讓青年的公民參與只是蜻蜓點水。
不過,朝野立委為了「18歲公民權」是否應透過修憲完成,有不同意見。柯志恩認為,可以訂定日出或日落條款來因應,不過,條文最終仍保留。因此,第19條有關青年公共參與,條文也隨之保留,留待協商處理。
另外有關第25條的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多位立委主張應設立青年發展基金,民進黨立委吳思瑤一再提醒,2019年修訂財政紀律法後,新設基金應自籌財源,立委立法不應違反財政紀律法規定。不過,最終在民眾黨立委劉書彬堅持下,條文保留送協商。
政院版關於居住及生育訂在同一條文,經吳思瑤建議,各自獨立成單一條文。有關居住政策部分,初審條文規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提升青年之居住品質,落實青年居住正義。至於生育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生育及家庭政策,積極提供協助措施,保障青年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為讓青年事務成為各級政府的政務之一,初審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審查會也修正通過政院版條文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青年基本法相關事務,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青年代表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以民主機制運作爲原則,且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1/2,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並含括各族群為原則。
初審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4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行政院每4年召開全國青年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
此外,初審條文也通過民進黨團提案,要求政府應每4年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
有關多位立委提案,要求訂定青年日,初審條文規定,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至於青年日為何時,民進黨立委主張由青年來決定,即使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是3月29日,未來若召開全國青年會議決定其他日期,也應尊重,兩者並不衝突,就是不要由立委成為太上皇來決定日期。(編輯:林克倫)1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