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高雄前建管處副處長2度收賄 各判3年半定讞

2025/8/21 10:34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高雄市政府前建管處副處長李政賢收受4萬元郵政禮券,協助核發建照,更二審依2個貪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由檢方聲請定執行刑。

判決指出,楊姓建築師承辦建案涉及變更設計或拆除,為求建照及使照獲審查通過,於民國103年1月間與9月間2度前往李政賢住處,致贈郵政禮券共計新台幣4萬元。李政賢收受後未退還,也未向政風單位陳報,並核准發照。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處李政賢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貪污罪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更一審認定,李政賢犯2個貪污罪,各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上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

更二審仍認定,李政賢犯2個貪污罪,審酌其各別犯行金額低於5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另本案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各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李政賢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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