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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酒駕自撞害死同車友人 國民參審判3年2月

 

2025/8/22 14:17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嘉義市22日電)侯姓男子去年7月深夜酒後開車載陳姓友人,行經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嘉4鄉道0.7公里處發生自撞,造成友人死亡,其酒測值0.36;嘉義地院國審判侯男3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侯姓男子去年7月23日深夜飲酒後開車載陳姓友人,行經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嘉4鄉道0.7公里處,在彎曲路段未減速慢行,靠左沿同路段逆向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自撞對向水溝護欄。

陳姓友人因碰撞導致顱骨開放性骨折合併腦組織外頭部外傷,到院前無呼吸心跳,最後不治身亡。

警方接獲報案到場處理並對侯姓男子施以酒精濃度檢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侯姓男子在肇事後停留現場,當員警到場時,即坦承為肇事駕駛,可認為對於節省偵查資源、肇事責任釐清有所助益。因此符合自首規定,並應予減輕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考量,侯姓男子無視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均有不良影響,心存僥倖、貪圖方便,其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36毫克,及為車禍的肇事原因。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侯姓男子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等因素,認為他社會復歸可能性尚高,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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