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8 18:32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若涉犯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者,得予以1次記2大過處分,以落實政府對職場霸凌、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政策,回應社會期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月28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此次修法是考試院為落實政府對於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政策,於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增列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之樣態,另包括「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違反上述行為者,得予以1次記2大過處分。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同條文也增列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規範,三讀條文規定,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1次記2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15年;屬記1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7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5年。
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此外,為保障女性因請育嬰假,或入伍、因公傷病請公假,因未符合連續任職達6個月的要件,三讀條文規定,原條文中的「連續」,改以「累計」,即「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累計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因此,受考人於考績年度雖有考績年資中斷情形,只要有前後任職事實且併計達6個月以上者,也能辦理另予考績。
為營造友善養育子女之職場環境,三讀條文也放寬育嬰留停人員,辦理另予考績者,也得以另予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讀條文明定,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2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或2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1年列乙等。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即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編輯:蘇龍麒)1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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