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為促進衛星通訊服務及產業發展,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放寬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董事長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國人持股比率的限制。
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
日前媒體報導,部分草案擬針對衛星通信業者增訂例外或放寬機制,與SpaceX旗下星鏈(Starlink)能否進入台灣有高度相關。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等人提案指出,台灣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對內通訊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引進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可與既有通訊基礎設施互補,並可確保在緊急狀況時,仍有可用且安全的通訊網路,提升整體通訊網路韌性。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提案表示,現行法制對於外資參與電信網路建設仍存一定限制,使具備成熟技術的國際業者較難以更具彈性方式投入台灣市場,進而影響整體通訊韌性的多元化發展。為因應全球技術發展趨勢並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與備援能力,在確保國家安全前提下,提升通訊系統整體韌性與穩定性,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等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的限制。
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修法通過後將大幅放寬外資投入電信市場的限制,將影響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等,因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設置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編輯:楊凱翔)1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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