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花蓮縣縣長傅崐萁2016年將「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每公噸稅收由10元大幅提升到70元,業者不服提起上訴,雙方官司纏訟8年,花蓮縣府連20敗,後提起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也都遭駁回,今花蓮縣府認輸,決定退回業者2億多元稅款。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就8件敗訴確定案件,將依照判決與業者溝通辦理,當初預定課徵7億多元,由於訴訟中業者繳納半額約3億多元,估計將退還業者2億多元的超徵礦石稅,將以縣府稅計剩餘支應。
花蓮縣府於2009年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從一開始的4元、5.2元逐漸增加到10元,傅崐萁任職花蓮縣縣長時更是將稅收提高至70元,經議會審議後通過,且每半年課徵1次。礦業公司認為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課稅太重,申請復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向法院提8件行政訴訟。今法官認定花蓮縣府違法,解釋到,課稅實施自治條例期間若要提高稅率,其漲幅不應超過原訂稅率的30%,認定是違法課稅,判定花蓮縣府敗訴,退稅業者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