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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通過「聽證權」 拒絕出席聽證將可處1至10萬元罰鍰

立院今(24)日審議藍白國會擴權法案,審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之1後宣布散會,還有15條文待修訂,而今日二讀條文,包含增訂聽證權,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也規定應邀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或提供資料,經院會決議得處1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讀條文,未來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交付議案、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或行使人事同意權案的審查,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舉行聽證會。

二讀條文,若涉及國防、外交等法定秘密事項,將以秘密會議進行,所有與會者均負有保密義務,但倘若不涉個人隱私、身體或其他自由、營業秘密等,聽證會應公開或部分公開舉行。

二讀條文也規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相關委員會或小組委員3分之1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二讀關鍵條文在於聽證會舉行時,會議主席由召委或院長擔任,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有關人士,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或提供資料,經院會決議得處1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讀條文也表示,出席聽證會若證言為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得將政府人員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刑事責任,若為民間的社會有關人士,則得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受處分者若不服,得在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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