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28)日三讀通過「國會擴權法案」其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數修正條文案,含總統國情報告需即問即答、藐視國會罪、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等重大法案,而在逕付三讀過程中,綠委拿著「假改革、真擴權」布條。
三讀過程中,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文字修正,但因為沒有書面資料,僅有由立法院長韓國瑜口頭宣讀,遭民進黨抗議黑箱,旋即國民黨撤銷文字修正,逕付三讀表決,最終在藍白人數優勢之下,三讀通過。
一、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 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二、藐視國會罪
-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若反質詢、拒絕答復、未出席的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三、人事同意權
- 以記名投票表決。
-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 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舉辦公聽會。
- 被提名人違反上述幾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調查權
- 得舉辦聽證會。
- 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該法,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聽證權
-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此之外,應公開舉行。
-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