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為土地開發收賄案遭到檢調約談,桃檢也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稍早開庭,裁定新台幣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鄭文燦並在律師旁同下,面帶微笑步出法院大門,而桃園市議員黃瓊慧也到場關心。
桃園地方法院發出新聞稿,表示鄭文燦所收受的新臺幣500萬元款項,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對此,檢方已經提出抗告。
新聞稿如下:
關於被告鄭○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理由如下:
一、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被告之供述及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本件被告所收受之新臺幣500萬元款項,於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之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然參同案被告廖○○、廖○○、侯○○、廖○○業經本院裁定羈押禁見,而楊○○高齡近90歲,經本院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且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並考量楊○○之具保金額,准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