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及土地開發貪汙案,日前獲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抗告成功,高等法院昨(8)日發回更裁。桃園地方法院今(9)日上午10時再開羈押庭,法官裁定具保1200萬元,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察官當庭抗告。
桃院表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桃院說明,洗錢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鄭文燦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俊松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桃院再指,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俊松兒子之供述或轉述外,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鄭文燦,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桃院指出,聲請人以鄭文燦有上述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鄭文燦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聲請人認為鄭文燦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聲請意旨雖另以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桃院指出,檢察官並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姓被告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該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桃院提及,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該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桃院考量該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鄭文燦之政商地位,法官認為准予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