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廖予瑄/編輯小組
桃園市前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涉貪案件,桃園地方法院已三度召開羈押庭審理。7月6日,桃院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並以500萬元交保;9日,檢方對此不服提起抗告;7月10日,高等法院認為鄭文燦可能與案件重要關係人私下會面、溝通,從而加深串證疑慮,遂判決抗告成功,並改以1200萬元交保,將案件發回桃園地院更裁;11日下午,桃院再度召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其律師再度提出抗告;高院於12日上午分案後裁定駁回,並宣布不得再抗告。
本案涉貪污罪,為最輕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高院法官認為鄭文燦具政商影響力且具有「實質影響力」,在5日應訊前也存在串證疑慮,最終高院認定抗告理由無法採信,駁回抗告,確定羈押2個月且不得再抗告,因此鄭文燦將在看守所羈押2個月。案件涉及土地開發,尚有多人待檢方調查釐清,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合議庭根據相關證據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經約10小時評議後於12日晚間作出決定,駁回抗告並裁定羈押。
12日晚間7時許,鄭文燦被送至桃園看守所,後續可能召開延押庭以決定是否繼續羈押。民進黨廉政會則在8日晚間召開臨時會議,決議若鄭文燦確定遭羈押,將停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