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的刑罰規定有條件合憲,全體聲請人37名死囚得援引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表示,將依相關法律規定妥速辦理。
憲法法庭認為,故意殺人罪案件,檢警偵辦時沒有辯護人辯護、第三審審判時沒有強制辯護、言詞辯論、各級法院合議庭沒有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理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科處死刑。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根據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唯一死刑」部分,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意旨,雖已非現行法律,但這是2名聲請人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因此仍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
判決內容指出,全體聲請人均得援引本判決意旨,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若聲請非常上訴成功,死囚的羈押次數及時期應重新計算。
最高檢察署新聞稿指出,國人高度關注死刑議題,今年8月間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為副召集人,並成立10人因應小組,就各種可能的死刑釋憲判決結果,預先擬定相應措施,並於今天下午4時召開因應會議。
新聞稿指出,最高檢察署將審酌判決意旨及主文宣示內容,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以及,等到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表示,因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必須逐案閱覽卷證資料,才能判斷個案是否符合判決意旨,來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將待收受各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判決意旨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編輯:張銘坤)11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