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18日電)無黨籍雲林縣議長黃凱擔任議員時涉收取綠能廠商新台幣1480萬元賄賂,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全案移審後,新北地院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裁定以新台幣300萬元交保。
檢調查出,李姓、連姓、劉姓、賴姓綠能廠商於民國109年間,為優先取得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由李姓業者拜託時任議員黃凱當「顧問(門神)」,並承諾支付5900萬元,作為黃凱向雲林縣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及取得縣府核發同意函的賄款。
檢調調查,黃凱分別以陳男、王男作為人頭,設立2間公司,並計畫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受業者5900萬元賄款。
檢調追查,黃凱隨後向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關說,並多次催促申請進度,李俊興因而多次向承辦人關切此案,更將縣府內部秘密文件傳給黃凱,黃凱再轉傳給業者;隨後案件順利過關,業者也開立共1480萬元支票給黃凱。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今天偵結,依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黃凱,不過考量黃凱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480萬元,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至於李俊興、4名綠能業者、2名人頭與黃凱的貼身助理周女也都遭起訴;僅黃凱自7月5日起遭羈押禁見至今。
全案今天移審,經新北地院合議庭評議,認黃凱坦承起訴書所有犯行,與共犯供述及證人證述相符,足認黃凱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存有畏罪潛逃高度誘因,足認仍有羈押原因。
不過合議庭考量,黃凱於偵訊及移審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且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裁定300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編輯:方沛清)1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