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蔡姓醫師遭檢舉向病患預收1筆雷射除毛醫療費用,再分次完成療程,涉擅立收費項目遭衛生局開罰新台幣5萬元。蔡男聲請釋憲,主張部分醫療法違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合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表示,根據醫療法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的立場是醫療機構若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屬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的規定;換句話說,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以禁止預收為原則。
本件蔡姓聲請人為診所負責醫師,診所因被遭檢舉一次性收取雷射除毛療程費用新台幣4萬9040元(此價格為定價的95折、約定分6次實施),經台北市衛生局審認,診所未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即預先向民眾一次性收取分次完成療程的醫療費用,為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於是對蔡姓醫師裁處5萬元罰鍰。
蔡姓醫師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醫療法相關法規範,並未明文禁止醫療機構就已核定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為預先性收取診療費用,此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即使醫療法相關法規範禁止醫療機構預先收取醫療費用,但是,經主管機關核定的醫療項目,僅因收費方式不同而須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過度限制本件醫師的執行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明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關係機關衛生福利部則主張,醫療機構如認定特定醫療行為必須以療程方式進行多次治療,而需於首次醫療行為時預先收取後續療程的費用,僅需通過醫事審議委員會決議,經主管機關核定這筆費用後,即可合法收取療程費用,各地衛生局也有核定得預先一次性收取美容醫學療程費用的案例,例如屏東縣衛生局、台中市衛生局。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合憲,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與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以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醫療機構的職業自由及保障契約自由。
楊皓清指出,上述規定都是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目的屬正當,而規定所採「要求醫療機構就其執行醫療業務擬收取之金額及收費項目,事先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審查,始得收取」的手段,由同樣具備醫療專業領域知識、經驗的各地方主管機關,或各地主管機關設置,有醫事專業人員參與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以為核定,已兼顧醫療機構的合理權益,並有助於減少醫療需求者與醫療機構間的資訊落差,避免需求者負擔不合理的醫療費用,並保障其健康權。(編輯:方沛清)11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