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顧姓女藝人與許姓好友及吳姓男子一起到北市內湖豪宅喝酒,吳男懷疑2女串通導致他不斷遭罰酒,持刀砍傷2女。高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吳男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顧姓女藝人、許姓女子於民國111年1月4日深夜到吳男的祖父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的豪宅飲酒,吳男懷疑顧女、許女玩遊戲時相互串通,導致他不斷遭罰酒,因而心生不滿,拿取廚房刀架的水果刀1支,朝顧女右後頸部及頭部各揮砍1刀,致顧女受有右頸部撕裂傷等傷害。
判決表示,許女放聲尖叫且出言制止,吳男持刀朝許女腹部及右側後腰部各猛力插刺1刀;吳男的祖父在房內聽聞爭吵聲出面制止,並經顧女報警。2女送醫救治而未發生死亡結果。
士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2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7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審酌吳男與2名被害人和解,經2女表示願意原諒給予寬容,改判應執行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李錫璋)1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