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0日電)台鐵民國107年辦理花東電氣化計畫工程招標案,7名員工涉不實驗收、圖利廠商被判刑。監察院今天說,原台鐵局台東工務段前段長楊志斌顯有督導不周,監察院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民國107年代辦鐵道局東工處「花東電氣化計畫」台東線砸道工程招標案,辦理採購案的台鐵廖姓員工涉嫌於驗收時放水,圖利得標廠商不法利益約百萬元。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楊志斌任職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台東工務段長期間,辦理「代辦鐵道局東工處『花東電氣化計畫』台東線砸道工程」採購案,未依契約規定履約地點施工,導致路線隔斷申請與契約施工路段不同。
監察院說,在未實際對施工成果進行檢查下,用內容不實砸道檢查紀錄等文件辦理計價,由承商取得工程全部價款,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承商,所屬台東工務段7名員工,經一、二審刑事判決有罪。
彈劾案文指出,楊志斌身為段長,對於工務上實施事項,應監督所屬切實遵行規定,但所屬7名員工都因本採購案遭判決有罪,楊志斌顯有督導不周。
監察院表示,楊志斌因審核不實,而有履約管理失當及結算驗收欠妥等疏失,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影響機關形象,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監察院10月8日審查監委葉宜津、浦忠成提案,通過彈劾楊志斌,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據監察院公告的彈劾案審查決定書,本案以12票成立彈劾、1票不成立。監委林盛豐附具決定「不成立」的理由,是因楊志斌屬監督責任,且已有懲處,違失情節輕微,無懲戒必要。(編輯:翟思嘉)1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