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簡姓男子不滿遭李姓男子潑酒,持辣椒槍朝李男臉部開2槍,導致李男右眼失明,一、二審均依重傷害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8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民國109年1月24日凌晨,簡男參加友人慶生會,不滿李男把酒潑灑在他身上,持辣椒槍近距離朝李男臉部開2槍,擊中右眼與鼻樑,李男負傷逃離。
李男接受多次手術後,右眼球遭摘除;醫師評估李男右眼已失明、毀敗,且視力已達不能回復的程度。案件於法院審理期間,李男身亡。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簡男犯罪手段凶殘,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思向李男道歉或和解,又多次無故未到庭,拖延訴訟進度,考量李男辯護人請求從重量刑,依重傷害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8年。
案經簡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維持原判。簡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