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高姓男子、潘姓男子因分別與廖姓女子交往而起口角,高男持刀殺死潘男,刑事部分二審判處無期徒刑,潘男母親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士院判決高男應賠償805萬餘元,可上訴。
全案起於,高男與廖女為前任男女朋友,潘男與廖女為現任男女朋友;民國112年3月21日深夜,高男帶著摺疊刀到廖女與潘男的台北市內湖區住處,3人爆發爭執。
潘男先持刀劃傷高男臉部,高男隨即持摺疊刀多次揮砍潘男頭部、頸部、手部,潘男因失血過多倒臥在地,送醫後傷重不治。
刑事部分,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罪判處高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維持原判。
潘男母親對高男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高男求償醫療費、喪葬費及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指出,高男於審理時允諾潘母所求償的全數金額,因此日前判決高男應賠償家屬共計新台幣805萬9208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