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環境部今天預告「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草案規定,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不得逕行使用或標示,如果「漂綠」或任意標示,依法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為鼓勵事業核算產品碳足跡揭露碳足跡排放量,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落實淨零排放目標,預告「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草案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健全產品碳足跡揭露制度,廣徵各界意見,預告期30天。
環境部說,事業為揭露產品碳足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但應先確認產品適用的產品類別規則,以ISO 14067碳足跡計算標準及排放係數計算,取得查驗機構出具的查驗聲明書後,上傳公司及工廠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碳足跡計算結果、查驗聲明書、產品產量及共用能資源分配依據等涉及產品資料到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環境部表示,為強化管理碳足跡揭露,草案明訂產品類別規則訂定方式,使同一產品有相同計算範圍,也要求事業應一併提供全廠產量及能資源分配,作為碳足跡計算分配依據,及規範產品碳足跡有效期限2年,以利事業有一致碳足跡揭露程序。
此外,環境部說,「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同步增修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及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應遵行事項,並增訂現已取得認證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於辦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向環境部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增列查驗類別轉換期程,維持現行產品碳足跡查驗業務不中斷。
環境部也已與經濟部、農業部合作,依市場查驗需求,共同輔導推動查驗機構成立、新增查驗項目及增加人員培訓,兼顧查驗品質與量能。(編輯:李明宗)1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