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0日電)王姓男子被控111年7月間,毒駕闖紅燈追撞機車,造成騎士潘姓夫妻死亡,案件行國民法官參審;嘉義地院今天宣判,考量王男未賠償,且為全部肇責,判11年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王男雖爭執當時並未因施用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經鑑定,王男檢出安非他命濃度高,對於中樞神經有高度影響可能性。
嘉院指出,經檢視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畫面,王男駛入事故路口前,已紅燈約8秒,並非突然改變燈號,且現場未有煞車痕,王男不僅對紅燈號誌毫無反應,也對於左前方、移動至正前方視線明顯可見的被害人毫無反應,顯見王男並非注意後反應不及。
嘉院表示,由王男以上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態樣,並佐以檢驗出毒品濃度,應可推認王男確實已屬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且因受施用毒品影響。
國民法官法庭經審酌後認為,王男於肇事後停留現場,請路人幫忙報警,配合警方調查,也同意採尿檢驗,確實節省偵查初期司法資源。王男雖於偵查、審理程序中否認施用毒品,不能因此否定其自首所減省偵查勞費。因此仍予以減輕其刑。
嘉院指出,國民法庭評議時,考量王男有提出賠償方案,但並未具體進行任何賠償、一再毒駕、一再有毒品犯行的行為進行討論。並考量王男屬於全部肇事責任,闖紅燈的肇事情節重大,評議後,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嘉院表示,王男於111年7月24日晚上,將海洛因與安非他命摻入香菸中吸食後,無照駕駛自小客車上路,於同日晚上行經嘉義縣太保市嘉49線、嘉64線路口時,闖紅燈撞擊騎乘機車綠燈通行的潘姓夫妻,2人因而死亡,警經徵得王男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鴉片類代謝物陽性反應。(編輯:郭諭儒)1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