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0日電)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時工作範圍廣,勞動部近日核釋,明定外籍漁工可從事的範圍包含在漁船上協助航行等,但不包括漁獲物販售等分切、陳列標價等行為。
近年常有漁船要求外籍漁工協助加工處理、陳列標價漁獲等引發爭議,勞動部近期邀集農業部漁業署、地方政府等討論,並於近日發布核釋,明定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的工作範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蘇裕國告訴中央社記者,外籍漁工海洋漁撈工作範圍從民國99年發布後就未更動,歷經多年時間實需調整,以符合現今時空背景等。
蘇裕國表示,根據核釋,外籍漁工可以從事的工作範圍包含可以在漁船上從事協助航行、機械維護、捕撈作業與漁獲物處理,而在漁船泊港時,也能於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補給漁船作業所需資材或與其有關工作。
另外,過去並無箱網養殖等技術,蘇裕國說,這次將從事箱網養殖工作包含放養魚苗、投餵餌料、監控養殖環境、網具維護工作也納入可從事工作範圍內。
蘇裕國強調,漁工不可從事的工作範圍包含漁獲物販售相關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若有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將依就業服務法裁罰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再不改善就會廢聘、管制申請。
根據統計,截至去年11月底,外籍船員有1.2萬人。(編輯:管中維)1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