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0日電)憲法訴訟法修法攻防,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昨天提到覆議未果後,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也在考量之中,此語遭在野黨立委批評破壞憲法訴訟本質。林明昕今天解釋,此種權利救濟模式,必要時可適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但是否採用需視大法官態度。
行政院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法提覆議案,林明昕昨天曾說,若覆議未果,未來是否釋憲、誰來提釋憲都還有討論空間,也可能會提預防性權利救濟。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今天批評,憲法法庭本來就有「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可能的侵害,林明昕卻將「預防性訴訟概念」擴大到憲法訴訟中,嚴重破壞憲法訴訟本質,枉顧司法的「最後性原則」。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今天也呼籲,民進黨勿在條文未生效時就提出釋憲,避免毀憲亂政。
林明昕晚間透過臉書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所規定的將來給付之訴,常以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樣態出現,是「預防性權利救濟」中最重要的一種訴訟類型,且此條準用於行政訴訟,可見預防性權利救濟(將來給付之訴)具有普遍性,廣泛可適用在以調整當事人間利益為目的的司法審判制度中。
他表示,且從民訴246的文義及外在體系解釋可知,這種權利救濟模式,必要時可適用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
林明昕說,基於上述,當法規範的憲法審查有必要時,並非沒有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的空間,這些在過去釋字603號解釋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實務中都可看見,且台灣相關訴訟法制,無論民訴、行訴或憲訴,也本屬德國流派。不過,憲法法庭是否採行這個觀點,需視大法官態度,他也會尊重大法官。
另外,林明昕表示,假處分(憲訴法稱「暫時處分」)是「暫時權利救濟」,適用於各種訴訟類型,並不以「現在」給付之訴為限,「將來」給付之訴如具有高度急迫性,也能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而為「預防性暫時權利救濟」,且這部分,台灣與德國的學理也是一致。
林明昕指出,換言之,當某法律案一旦生效即有造成難以逆轉的不利結果時,該法律案在未生效前,既得為釋憲的標的,也得同時聲請先以「暫時處分」阻止其生效至釋憲程序終了,但這個看法憲法法庭採不採納,仍是大法官的決定。
政院人士則說明,林明昕僅是解釋「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概念,行政院後續將在正式接獲立法院覆議結果通知後,就所蒐集資訊,進一步徵詢學者專家意見,審慎評估下一步作為。(編輯:林克倫)1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