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20日電)曹姓、賴姓男子走私毒品愷他命來台,賴男駕船接駁887公斤,曹男負責陸地運輸。基隆地院今宣判,認2人雖自白犯罪但供述反覆,未深刻反省錯誤,判處曹男12年、賴男9年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曹男及賴男分別為牟取新台幣200萬元、100萬元利益,共謀自海外運輸愷他命來台,由曹男負責陸地運輸,賴男負責駕船出海接駁愷他命,並招募蔡女擔任把風工作。
賴男去年7月7日晚間10時許,從東澳漁港駕駛漁船出海接駁愷他命,隔天凌晨1時許,在東澳漁港右方約3浬處海域,向一艘漁船接駁35箱共841包,毛重887.93公斤愷他命。
返航後,漁船停靠在新北市萬里區駱駝峰附近岸邊,之後在船上及陸地間架木板,蔡女則持無線對講機,站在置高處把風,曹男則在場指揮其他人搬運,遭海巡署偵防分署基隆查緝隊當場查獲。
法院表示,查獲毒品數量甚鉅,所犯情節非常嚴重,不宜輕縱,曹男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就犯罪情節,前後供述不一,例如,指使何人尋找搬運工人等都避重就輕,推諉責任。賴男則對於是否招募蔡女擔任把風工作,前後供述不同,且悖於常情,顯為維護蔡女,曹男及賴男顯未就所犯深刻反省錯誤,犯後態度均難謂佳,應予嚴懲。
法院指出,蔡女空言否認參與運輸第3級毒品罪,無從採信,未依法減刑,其餘17名被告在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依規定減輕刑責,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3級毒品,判曹男12年徒刑,賴男9年徒刑,蔡女7年徒刑,其餘被告則判處3年6月至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