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1日電)高雄方姓男子替賭博網站成立洗錢機房,經手金額達87億多元,不法所得約6713萬元,高雄地院一審判方男3年8月、共犯2年半,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3年半,2名共犯均判2年4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上午指出,此案因未扣得4處洗錢機房所有洗錢、帳目明細,部分犯罪所得僅能以系統交易紀錄乘以手續費比例推估,或是以收到的手續費金額回推。原審就其中一機房犯罪所得及洗錢規模採不同比例計算,認定洗錢規模為新台幣87億6505萬元,但經重新計算應為87億1241萬元。
合議庭考量方男等3人雖均坦承犯行,但組織儼然將洗錢機房當作企業經營,不法營運近2年,招募共犯有20人,規模龐大,據此改判方男3年半,2名共犯均判2年4月,全案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方男為替賭博網站的不法所得洗錢,自民國110年2月起籌組洗錢犯罪組織,取得自動化系統及大量越南銀行人頭帳戶資料,並出資成立洗錢機房,邀集胡姓、郭姓共犯擔任現場指揮、管理者,其後陸續在高雄主導成立4處洗錢機房,另招募20人加入。
方男接洽網路賭博網站商議好手續費抽成比例,串接賭博網站及自動化系統後,便為賭客將賭金換為網站點數、或將賭金匯入帳戶,將賭博集團不法所得以匯款或轉換成泰達幣交給賭博集團。從110年5月至112年2月15日期間,共為賭博集團洗錢新台幣約87億1241萬元,並從中抽成6713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審酌方男等3人正值青壯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不僅助長網路賭博歪風,更增加偵查機關查緝犯罪阻礙,且此案犯罪組織暨旗下洗錢機房於長達近2年營運期間,經由大量越南銀行人頭帳戶進出不法資金高達87億元,規模甚鉅,據此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判方男3年8月,胡姓、郭姓共犯均判2年半。(編輯:郭諭儒)11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