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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諸慶恩2度聲請再審 高等法院裁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因案判刑後病故,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成功後,由高檢署再度聲請再審。高院今天認定有新事實及證據,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裁定開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定依現存卷證,諸慶恩所辯其事前有詢問律師一事,以及卷附百利達銀行函文的內容,攸關諸慶恩主觀上是否有登載不實「系爭交易單」(DEAL TICKET)的犯意。

另外,諸慶恩與相關證人的說法,及法院審理時提出的百利達銀行帳冊等,都攸關諸慶恩行為是否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高院指出,以上證據,均足以影響諸慶恩是否成立本案犯罪,惟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經核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本件檢方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因此裁定開始再審。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負責強制執行怡華公司,於88年間遭檢舉偽造定存單。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得易科罰金刑4月並宣告緩刑,91年間上訴到最高法院,翌年病故。最高法院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另諸慶恩上訴部分,以不得上訴為由駁回。

在富商翁茂鍾與司法檢調人員不當來往案爆發後,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因諸慶恩經判決不受理確定,不符再審要件遭駁回確定。最高檢察署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為無效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去年撤銷諸慶恩案當年的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高檢署今年再次為諸慶恩聲請再審。(編輯:張銘坤)1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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