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前新北市議員歐金獅民國111年參選議員涉賄選遭判刑3年6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境管期限將屆滿;歐稱冤枉,請求解禁。法院日前不准,裁定3月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歐金獅及辯護人主張,歐男在國內經營事業,有固定住居所且家人均在國內,審理期間都準時出庭為己辯護,無證據證明會逃亡,也沒有逃亡之虞,而且歐男拿150萬元是供競選總部使用,不是拿去買票,並沒有無行賄意圖,案件已上訴三審審理中。
還說,歐金獅是冤枉的,實在沒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而且歐男已經多年未出國觀光,已妨害歐男權利,希望能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本件在三審審理中,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屬於限制住居的一種,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的順利進行,依卷內證據,本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實有出境滯留不歸的逃亡可能,而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會考量訴訟進行及刑罰執行是否受影響,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審酌。
高院指出,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歐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犯罪嫌疑重大,涉及選罷法的重罪,伴有逃亡高度可能,而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為基本人性,且依歐男所營事業及家境,有相當資力及能力,有相當理由足認他有逃亡之虞。
高院表示,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歐男的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的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定歐男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高院日前裁定,歐金獅自3月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全案緣於,歐金獅被控民國111年參選議員時,交付現金新台幣150萬元給里長,里長宴請選民3桌,歐男逐桌敬酒拜票,一審依選罷法判刑3年6月。
二審高院則認定歐金獅與詹姓前里長利用免費聚餐、印有歐金獅頭像的馬克杯、穿著競選背心、逐桌敬酒拜票等明、暗示言語及動作,對選民已達行求賄賂完成,一審僅認達預備行求階段,已有違誤,去年7月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刑3年6月。(編輯:張銘坤)11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