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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和平區公所僱員詐領補助 繳回犯罪所得二審仍緩刑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8日電)時任台中市和平區公所約僱人員的王男承辦中低收入戶業務時,用家人名義詐領補助新台幣130萬元。台中地院一審判2年徒刑、緩刑3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獲緩刑,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王男自民國108年3月4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擔任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民政課約僱人員,負責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對相關業務有受理申請暨製作請領清冊的職權。

王男見區公所辦理的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並無複審機制,他於109年11月間登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以手動勾選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方式,將王父、王母、胞弟等未具補助資格的申請補助人資料依序填入系統中,使王父等人均符合低收入戶補助資格。

王男再製作不實生活扶助發放清冊,報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領家庭生活補助及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活補助費,共詐領130萬9748元。檢方偵辦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將王男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審酌他繳回犯罪所得,於113年9月間判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二審日前撤銷原判決,但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黃名璽)1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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