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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

補件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增加2種情況可具結

(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16日電)移民署要求約1.2萬名在台定居的原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掀起質疑聲浪。陸委會表示,考量有些當事人短期內確實有補件困難,再增加2種情況可具結替代。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16日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

梁文傑表示,近期清查民國93年以前入籍台灣的原陸籍人士身分狀況,考量有些當事人在找尋身分資料上確有不易,短期內難以赴陸申辦相關文件,經過機關會商,擴充上週提過的替代方案,可循具結方式再增兩種情況。

可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喪失原籍證明6種情況分別為: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政治、宗教等因素)、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民國104年1月1日起未曾赴陸者、年滿70歲者(自114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屬於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梁文傑提到,有3類型可以申請「延後赴陸辦理」。第1類,由於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例如家人驟逝)或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可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梁文傑舉例,倘若目前正在服兵役中,明年1月才退伍,那麼會從明年1月起算,再追加3個月補件喪失原籍證明處理時間。

第2類,由於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親屬,可在收到移民署通知後1年內繳付喪失原籍證明。第3類,當事人懷孕,可在生產或流產後1年內繳付喪失原籍證明。

梁文傑補充,還有一類當事人為旅居海外者,目前正由移民署造冊列管中,將在等到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處理。

他強調,上述可具結情況與可延後赴陸辦理類型,移民署與各地服務站將從21日開始受理申請,當事人可下載移民署公布申請表單填寫,申請受理後將採專案列管,會依審核結果透過書面方式逐一回覆申請人。(編輯:邱國強)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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